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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时进出境货物受损时的处理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8-11   浏览量:905  
  


  暂时进出境货物除因正常使用而产生的折旧或者损耗外,应当按照原状复运出境、复运进境。

  暂时进出境货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受损,无法原状复运出境、复运进境的,持证人、收发货人应当及时向主管地海关报告,可以凭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办理复运出境、复运进境手续;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的,经主管地海关核实后可以视为该货物已经复运出境、复运进境。

  暂时进出境货物因不可抗力以外其他原因受损或者灭失的,持证人、收发货人应当按照货物进出口的有关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三十一条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或者海关总署规定暂时进口或者暂时出口的货物,应当在六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需要延长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期限的,应当根据海关总署的规定办理延期手续。







· 暂时进出境货物的确认与担保

· 暂时进出境货物的范围与特点

· 声明放弃的进口货物的处理

· 未向海关办理手续并缴纳关税的进出境运输工具不得转让或者移作他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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