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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向海关办理手续并缴纳关税的进出境运输工具不得转让或者移作他用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7-31   浏览量:846  
  


  海关法第十九条规定,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和出境的境内运输工具,未向海关办理手续并缴纳关税,不得转让或者移作他用。上述所称“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是指从事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旅客运输进入我国关境,在境外国家或者地区登记注册,或者属于境外国家或者地区的运输工具。“出境的境内运输工具”是指从事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旅客运输驶出我国关境,在我国登记注册,我国所有的运输工具。“转让或者移作他用”是指改变进出境运输工具的权属和用途的行为。

  按照国际惯例,对从事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旅客运输的进出境运输工具,除了其所载运的货物、物品或者旅客应当依法办理海关手续、缴纳关税外,各国海关都对其予以免税放行。因为从事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旅客运输的进出境运输工具入出关境,为完成运输任务,任务完成后又复出或者驶回关境,不发生改变运输工具权属或者用途的进出口问题。

  当境外的运输工具进境后因故发生转让、移作他用而不复运出境的或者境内的运输工具在出境前申明将发生转让、移作他用于境外时,其实质就变为运输工具进出口,在法律属性上由“运输工具”转为“进出口货物”了,因此,相关负责人必须办理作为货物的进出口手续。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租赁或其他贸易方式进出口的运输工具,除按照的规定办理进出境运输工具进境或者出境手续外,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进出境运输工具进出口报关手续。其中,在国内使用的租赁境外船舶实际上已经是租赁进口货物,运输工具负责人在船舶进境时应当在办理船舶的进境手续后,按照租赁货物办理海关进口手续,并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按租金缴纳税款。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十九条 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和出境的境内运输工具,未向海关办理手续并缴纳关税,不得转让或者移作他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

  第七条  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和出境的境内运输工具,未向海关办理手续并缴纳关税,不得转让或者移作他用。

  运输工具作为货物以租赁或其他贸易方式进出口的,除按照本办法办理进出境运输工具进境或者出境手续外,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进出境运输工具进出口报关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纳税义务人应当自租赁进口货物租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申请办结监管手续,将租赁进口货物复运出境。需留购、续租租赁进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报办理相关手续应当不迟于租赁进口货物租期届满后的第30日。

  海关对留购的租赁进口货物,按照审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有关规定和海关接受申报办理留购的相关手续之日该货物适用的计征汇率、税率,审核确定其完税价格、计征应缴纳的税款。

  续租租赁进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向海关提交续租合同,并且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办理申报纳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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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出境船舶、火车、航空器负责人或者有关交通运输部门应当预报信息的规定

· 进出境运输工具在规定期间内的行驶路线实行交通和海关管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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