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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的概念、方式及监管程序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8-16   浏览量:745  
  


  加工贸易是指经营企业进口全部或者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下统称料件),经过加工或者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

  来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境外企业提供,经营企业不需要付汇进口,按照境外企业的要求进行加工或者装配,只收取加工费,制成品由境外企业销售的经营活动。其特点是:(1)由境外企业提供全部或者部分料件,不用加工贸易企业对外付汇;(2)来料加工的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为同一协议和同一客户;(3)由客户负责原料采购和成品销售,加工贸易企业仅负责加工、保管成品并组织相应的进、出口运输;(4)加工贸易企业只收取合同规定的加工费,并不承担开始业务的经营风险。

  进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经营企业付汇进口,制成品由经营企业外销出口的经营活动。其特点是:(1)自主采购,拥有原料所有权。加工贸易企业动用外汇自行采购原料;(2)自主生产、自行销售。保税加工贸易企业根据产品销售情况,自行组织生产产品的数量、规格、型号,并根据国际市场行情,自主负责出口销售渠道和销售价格。(3)自负盈亏、风险自担。保税加工贸易企业在独立决定进料、储存、生产、加工、销售的同时,自负盈亏,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

  海关法确定了海关对加工贸易实施监管的四项基本法律制度:一是海关备案,即企业经营保税货物的储存、加工业务应符合海关监管要求,应凭相关批准文件和加工贸易合同向海关申请备案;二是单耗核定,即加工贸易加成品单耗由海关按规定核定;三是出口核销,即加工制成品应在规定期限内出口,并按规定办理核销手续;四是内销补证征税,即对因故转为内销的保税进口料件、制成品、副产品、边角料件等应按规定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海关核准后征税,如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规定的,经营企业还应该提交许可证件。其监管程序,一般经过手册设立、料件进境(申报、查验、放行)、成品出境(申报、查验、放行)、核销等步骤,办结相关手续后,才能完成全部监管过程。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三十三条 企业从事加工贸易,应当按照海关总署的规定向海关备案。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由海关按照有关规定核定。

  加工贸易制成品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复出口。其中使用的进口料件,属于国家规定准予保税的,应当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属于先征收税款的,依法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者制成品内销的,海关对保税的进口料件依法征税;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还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







· 对特定货物和运输工具监管办法制定权限的规定

· 存储海关监管货物的规定

· 不得擅自处置海关监管货物、海关加施的封志的规定

· 集中申报的基本模式、期限、归并报关原则及税费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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