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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归类的定义、作用及依据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9-09 浏览量:834
一、商品归类的定义及作用
商品归类是指在《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公约》(简称《协调制度公约》)商品分类目录体系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简称《进出口税则》)为基础,按照《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简称《商品及品目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简称《本国子目注释》)以及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商品归类决定的要求,确定进出口货物商品编码的活动。
商品归类工作不仅是海关开展税收征管、实施贸易管制、编制进出口统计和查缉私运违规行为等工作的重要基础,也是进出口企业办理各项进出口报关相关业务的重要基础。某一进出口货物的商品编码一经确定,则其适用的关税税率、法定计量单位、监管证件等也就确定下来,因此无论是对于海关,还是对于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商品归类均有着重要的意义。正确的商品归类一方面可以帮助企业避免遭遇归类审核导致的通关“瓶颈”,从而大大提高通关效率;另一方可以提升企业对进出口贸易的可预见性,帮助企业正确预见和有效准备货物在通关环节所需要满足的各类海关监管要求,提升物流效率,降低进出口贸易风险。
二、商品归类的依据
根据上述商品归类的定义,可以看出《协调制度公约》商品分类目录、《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本国子目注释》及商品归类行政裁定、商品归类决定均为进出口商品归类的法律依据。
(1)《协调制度公约》。《协调制度公约》是海关合作理事会(现名世界海关组织)主持制定的国际公约,于1988年1月1日生效,旨在保证其附件——商品分类目录,即《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简称《协调制度》或HS)的顺利实施。公约第三条要求各缔约方“必须保证从本公约在本国生效之日起使其税则目录及统计目录与协调制度取得一致”。
《协调制度》是在《海关合作理事会商品分类目录》(简称CCCN)和联合国《国际贸易标准分类目录》(简称SITC)的基础上,综合国际上多种商品分类目录而制定的一部多用途国际贸易商品分类目录。它广泛应用于海关税则、国际贸易统计、原产地规则、国际贸易谈判、贸易管制等多个领域。
目前,已有200多个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采用《协调制度》目录。我国于1992年加入《协调制度公约》,并以《协调制度》为基础编制我国的税则目录(《进出口税则》)及统计目录(《统计商品目录》)。
随着新产品的不断出现和国际贸易结构的变化,世界海关组织(WCO)每4~6年对《协调制度》进行一次全面修订(也称为“一个审议循环”)。截至目前,已进行过5次修订,形成6个版本,当前采用的是2012年生效的版本。
为使各缔约方能够统一理解、准确执行《协调制度》,海关合作理事会还同步编写了《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注释》(以下简称《协调制度注释》)。《协调制度注释》是对《协调制度》的官方解释,与《协调制度》同步修订,是《协调制度》实施的重要组成部分。1992年,我国加入《协调制度公约》时,海关总署同步编译出中文版《协调制度注释》(现名《商品及品目注释》),并于2007年通过法律程序,将《商品归类管理规定》确定为进出口商品归类的依据。
(2)《进出口税则》。《进出口税则》是由国务院批准发布的,规定进出口商品关税税目、税则号列和税率的法律文本,是《关税条例》的组成部分。《进出口税则》也是在我国关境内进行进出口商品归类的基础法律依据,商品归类过程中,“确定进出口货物商品编码”即将进出口商品归人《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的编码。从某种意义上讲,除了《协调制度》,其他商品归类依据都是由《进出口税则》派生而来,其对归类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3)商品归类决定。商品归类决定是由海关主动作出并公布的,来源于海关总署及其授权机构在处理海关内部疑难问题或监控过程中发现的需要公开统一规范的商品归类问题,或是海关总署转发的中国海关协调制度商品归类技术委员会作出的商品归类意见和世界海关组织协调制度委员会作出的商品归类决定,以及其他海关总署认为需要作出商品归类决定的情形。商品归类决定由海关总署或其授权部门制作,并由海关总署统一对外公布。
(4)商品归类行政裁定。商品归类行政裁定是指海关在货物实际进出口前,应对外贸易经营者的申请,依据有关海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与实际进出口活动有关的商品归类事务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其程序、效力按照《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确定。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四十二条 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按照国家有关商品归类的规定确定。
海关可以要求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提供确定商品归类所需的有关资料;必要时,海关可以组织化验、检验,并将海关认定的化验、检验结果作为商品归类的依据。
第四十三条 海关可以根据对外贸易经营者提出的书面申请,对拟作进口或者出口的货物预先作出商品归类等行政裁定。
进口或者出口相同货物,应当适用相同的商品归类行政裁定。
海关对所作出的商品归类等行政裁定,应当予以公布。
· 原产地证书简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