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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在商品归类工作中的权力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9-10   浏览量:794  
  


  虽然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海关已经为纳税义务人提供了关于进行商品归类的指导,但是进行商品归类审核仍是海关应负的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海关在审核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报的商品归类事项时,可以依照《海关法》和《关税条例》的规定行使下列权力,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予以配合:

  (1)查阅、复制有关单证、资料;

  (2)要求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供必要的样品及相关商品资料;

  (3)组织对进出口货物实施化验、检验,并且根据海关认定的化验、检验结果进行商品归类。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四十二条 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按照国家有关商品归类的规定确定。

  海关可以要求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提供确定商品归类所需的有关资料;必要时,海关可以组织化验、检验,并将海关认定的化验、检验结果作为商品归类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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