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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接受监察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监督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10-09   浏览量:638  
  


  (1)海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依法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各级海关是在国务院和海关总署领导下担负重要行政职能的行政机关,海关工作人员是国家公务员,监察机关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海关应当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

  (2)缉私警察进行侦查活动,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海关总署设立专门侦查走私犯罪的公安机构,配备专职缉私警察,负责对其管辖的走私犯罪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和预审,缉私警察所从事的工作也是警察工作,行使警察的权力。按照《警察法》和《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缉私警察进行侦查活动,应当接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七十五条 海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依法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缉私警察进行侦查活动,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







· 海关队伍建设和用人制度的规定

· 海关工作人员应当作为和不得作为的规定

· 海关履行职责必须遵守法律接受监督的规定

· 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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