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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关长交流、述职和考核制度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10-09   浏览量:668  
  


  (1)海关总署实行海关关长定期交流制度。主要目的是防止海关关长权力乱用和滥用。定期的具体期限、交流的具体办法,《海关法》未作规定,由国务院和海关总署根据情况具体规定。

  (2)海关关长定期向上一级海关述职,如实陈述其执行职务情况。海关关长向上一级海关述职,是指个人有关权力运用和履行职责方面的比较全面的报告和汇报,为便于上一级机关全面掌握情况,述职报告中应有其所负责的海关的工作方面的内容,也应有其个人作为第一负责人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权力的汇总情况。

  (3)海关总署应当定期对直属海关关长进行考核,直属海关应当定期对隶属海关关长进行考核。考核应包括的内容《海关法》未作规定,结合一般公务员考核的要求和我国对领导干部管理方面的要求,考核内容应既包括有关业务管理方面的内容,也应包括有关思想作风建设,领导能力和水平等方面的内容,具体制度由海关总署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七十四条 海关总署应当实行海关关长定期交流制度。

  海关关长定期向上一级海关述职,如实陈述其执行职务情况。海关总署应当定期对直属海关关长进行考核,直属海关应当定期对隶属海关关长进行考核。







· 海关工作人员应当作为和不得作为的规定

· 海关履行职责必须遵守法律接受监督的规定

· 海关事务担保的实施

· 禁止进出境物品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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