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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境运输工具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处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10-15 浏览量:809
1.根据《海关法》第八十六条、《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运输工具不经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出境的;
(2)在海关监管区停留的进出境运输工具,未经海关同意擅自驶离的;
(3)进出境运输工具从一个设立海关的地点驶往另一个设立海关的地点,尚未办结海关手续又未经海关批准,中途改驶境外或者境内未设立海关的地点的;
(4)进出境运输工具到达或者驶离设立海关的地点,未按照规定向海关申报、交验有关单证或者交验的单证不真实的。
2.根据《海关法》第八十六条、《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未经海关同意,进出境运输工具擅自装卸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上下进出境旅客的;
(2)未经海关同意,进出境运输工具擅自兼营境内客货运输或者用于进出境运输以外的其他用途的;
(3)未按照规定办理海关手续,进出境运输工具擅自改营境内运输的;
(4)未按照规定期限向海关传输舱单等电子数据、传输的电子数据不准确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保存相关电子数据,影响海关监管的;
(5)进境运输工具在进境以后向海关申报以前,出境运输工具在办结海关手续以后出境以前,不按照交通主管部门或者海关指定的路线行进的;
(6)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船舶、汽车不按照海关指定的路线行进的;
(7)进出境船舶和航空器,由于不可抗力被迫在未设立海关的地点停泊、降落或者在境内抛掷、起卸货物、物品,无正当理由不向附近海关报告的;
(8)无特殊原因,未将进出境船舶、火车、航空器到达的时间、停留的地点或者更换的时间、地点事先通知海关的;
(9)不按照规定接受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进行检查、查验的。
此外,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上述违法行为的,除处罚该法人或者组织外,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运输工具不经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出境的;
(二)不将进出境运输工具到达的时间、停留的地点或者更换的地点通知海关的;
(三)进出口货物、物品或者过境、转运、通运货物向海关申报不实的;
(四)不按照规定接受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进行检查、查验的;
(五)进出境运输工具未经海关同意,擅自装卸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上下进出境旅客的;
(六)在设立海关的地点停留的进出境运输工具未经海关同意,擅自驶离的;
(七)进出境运输工具从一个设立海关的地点驶往另一个设立海关的地点,尚未办结海关手续又未经海关批准,中途擅自改驶境外或者境内未设立海关的地点的;
(八)进出境运输工具,不符合海关监管要求或者未向海关办理手续,擅自兼营或者改营境内运输的;
(九)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进出境船舶和航空器被迫在未设立海关的地点停泊、降落或者在境内抛掷、起卸货物、物品,无正当理由,不向附近海关报告的;
(十)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
(十一)擅自开启或者损毁海关封志的;
(十二)经营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储存、加工等业务,有关货物灭失或者有关记录不真实,不能提供正当理由的;
(十三)有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运输工具不经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出境的;
(二)在海关监管区停留的进出境运输工具,未经海关同意擅自驶离的;
(三)进出境运输工具从一个设立海关的地点驶往另一个设立海关的地点,尚未办结海关手续又未经海关批准,中途改驶境外或者境内未设立海关的地点的;
(四)进出境运输工具到达或者驶离设立海关的地点,未按照规定向海关申报、交验有关单证或者交验的单证不真实的。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未经海关同意,进出境运输工具擅自装卸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上下进出境旅客的;
(二)未经海关同意,进出境运输工具擅自兼营境内客货运输或者用于进出境运输以外的其他用途的;
(三)未按照规定办理海关手续,进出境运输工具擅自改营境内运输的;
(四)未按照规定期限向海关传输舱单等电子数据、传输的电子数据不准确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保存相关电子数据,影响海关监管的;
(五)进境运输工具在进境以后向海关申报以前,出境运输工具在办结海关手续以后出境以前,不按照交通主管部门或者海关指定的路线行进的;
(六)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船舶、汽车不按照海关指定的路线行进的;
(七)进出境船舶和航空器,由于不可抗力被迫在未设立海关的地点停泊、降落或者在境内抛掷、起卸货物、物品,无正当理由不向附近海关报告的;
(八)无特殊原因,未将进出境船舶、火车、航空器到达的时间、停留的地点或者更换的时间、地点事先通知海关的;
(九)不按照规定接受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进行检查、查验的。
第三十二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反海关法的行为,除处罚该法人或者组织外,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未按照规定期限将暂时进出口货物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擅自留在境内或者境外行为的处罚
· 未按照规定期限将过境、转运、通运货物运输出境,擅自留在境内行为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