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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收缴的适用与程序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10-19   浏览量:687  
  


  一、海关收缴的适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货物、物品、违法所得、运输工具、特制设备由海关予以收缴:

  (1)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不予处罚的精神病人,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2)散发性邮寄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境的物品进出境或者携带数量零星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进出境,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3)依法应当没收的货物、物品、违法所得、走私运输工具、特制设备,在海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作为当事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作为当事人的法人、其他组织终止,且无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走私违法事实基本清楚,但当事人无法查清,自海关公告之日起满3个月的;

  (5)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应当予以收缴的其他情形的。

  二、海关收缴的程序

  (1)海关收缴应当制作收缴清单送达被收缴人。

  走私违法事实基本清楚,但是当事人无法查清的案件,海关在制发收缴清单之前,应当制发收缴公告,公告期限为3个月,并且限令有关当事人在公告期限内到指定海关办理相关海关手续。公告期满后仍然没有当事人到海关办理相关海关手续的,海关可以予以收缴。

  (2)收缴清单应当载明予以收缴的货物、物品、违法所得、运输工具、特制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或者重量等。有关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特制设备有重要、明显特征或者瑕疵的,办案人员应当在收缴清单中予以注明。

  (3)收缴清单由办案人员、被收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

  被收缴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或者被收缴人无法查清但是有见证人在场的,应当由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

  没有被收缴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办案人员应当在收缴清单上注明原因。

  走私违法事实基本清楚,但是当事人无法查清,经公告后收缴的案件制发的收缴清单应当公告送达。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货物、物品、违法所得、运输工具、特制设备由海关予以收缴: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当事人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二)散发性邮寄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境的物品进出境或者携带数量零星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进出境,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三)依法应当没收的货物、物品、违法所得、走私运输工具、特制设备,在海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作为当事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作为当事人的法人、其他组织终止,且无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走私违法事实基本清楚,但当事人无法查清,自海关公告之日起满3个月的;

  (五)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应当予以收缴的其他情形的。

  海关收缴前款规定的货物、物品、违法所得、运输工具、特制设备,应当制发清单,由被收缴人或者其代理人、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被收缴人无法查清且无见证人的,应当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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