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关税的补征与追征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10-01 浏览量:786
1.进出口货物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税款的,应当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税款;海关发现漏征税款的,应当自货物放行之日起1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税款。
所谓“少征”关税,一般是指由于某种差错或工作失误,造成海关所征收的税款少于应征税款,而不包括由于政策调整导致的征税差异。另外,也需考虑政策规定的溯及力问题。例如,某一项费用是否应计入货物的完税价格一直没有明确规定,致使海关执法不统一。为此,海关总署经研究后作出该项费用应当计入完税价格的规定,但并未规定要对以前已征收的税款进行调整。因此,过去未将这项费用计入完税价格征税的海关,不需要向有关纳税义务人补征税款。当然,如果总署明确规定要溯及既往,则该补的税要补征。
“漏征”关税,是指海关误将货物免税放行或者因其他原因对应予以征税货物未征收税款。
无论是少征还是漏征,都应当在1年之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只是1年的起始时间不同,前者是自纳税义务人缴纳税款之日起,而后者则是自货物放行之日起。因为漏征税款不存在纳税义务人缴纳税款的情况。
2.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少征税款的,海关应当自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漏征税款的,海关应当自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海关除依法追征税款外,还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至海关发现违规行为之日止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海关监管货物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海关应当自纳税义务人应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并且自应缴纳税款之日起至海关发现违规行为之日止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需在征收税款的同时加收滞纳金的,如果纳税义务人未在规定的15天缴款期限内缴纳税款,海关依规定另行加收自缴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缴清税款之日止滞纳税款的滞纳金。
上述所称“应缴纳税款之日”是指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的行为发生之日;该行为发生之日不能确定的,应当以海关发现该行为之日作为应缴纳税款之日。
3.海关补征或者追征税款的手续。海关补征或者追征税款,应当制发《海关补征税款告知书》。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收到《海关补征税款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到海关办理补缴税款的手续。即海关作出补征税款的决定后,必须履行告知义务,将补征税款的原因和依据等情况书面告知纳税义务人。海关将《海关补征税款告知书》送达纳税义务人后,一般应要求纳税义务人签收,或采取其他有效的确认方式,以避免日后产生争议。
纳税义务人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办理补税手续的,海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届满之日填发税款缴款书。即纳税义务人不来海关办理补税手续,海关也要开出税单。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纳税义务人在海关开出税单15天后才来办理补税手续,则在补缴税款的同时还要缴纳滞纳金。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六十二条 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物品放行之日起一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而造成的少征或者漏征,海关在三年以内可以追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第五十一条 进出口货物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1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税款。但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海关可以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并从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海关发现海关监管货物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应当自纳税义务人应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并从应缴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 临时减免税
· 法定减免税的范围
· 主动披露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