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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期限的起算点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5-10   浏览量:599  
  


  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了承诺期限的起算点,具体内容是:

  (1)要约以信件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开始计算。信件载明的日期,是指记载要约内容的信件上写明的信件发出的日期或者该信件的落款日期;如果信件中没有载明日期,承诺期限则以投寄该信件的邮电部门在该信件的邮封上加盖的邮戳所记载的日期为承诺期限开始计算的日期。

  (2)要约以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电报交发之日,是指发报机关在发报纸上记载的日期。

  (3)要约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受要约人知道电话内容时开始计算;要约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适用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该数据电文进入受要约人的特定系统生效时开始计算。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八十二条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第一百三十七条 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 承诺的方式

· 承诺的概念及应具备的条件

· 要约失效的规定

· 民法典合同编调整的对象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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