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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钱之债履行货币种类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5-21   浏览量:635  
  


  金钱之债,又称货币之债,是指以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为标的的债务。金钱之债的标的物为货币,其履行涉及清偿时用何种货币支付的问题。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四条规定了金钱之债履行中确定货币种类的规则:

  (1)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有约定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货币种类予以支付。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规定,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我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并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

  (2)如果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以实际履行地的法定货币履行。也就是说,在不存在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有约定的情况下,如果实际履行地在我国内地,应以人民币履行债务;如果实际履行地在我国以外的其他国家、地区或特别行政区,应当以当地的法定货币履行债务。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四条 以支付金钱为内容的债,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以实际履行地的法定货币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并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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