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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合同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5-16   浏览量:621  
  


  预约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为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而达成的协议,是当事人在本约内容达成一致前作出的有约束力的意思表示。其表现形式通常是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其中将来一定期限内的订立合同,称本约或者本合同。签订预约合同的根本目的是签订本合同。

  预约合同为独立合同,其成立应当遵循合同成立的一般规则。预约合同成立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这里的违约责任的确定,首先应当看当事人的约定,当事人明确约定了违约责任,且不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按照预约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通过诉讼,由人民法院根据个案情况依法确定。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成立地点的规定

· 合同成立地点的规定

· 采用信件、数据电文、通过互联网等形式签订合同成立时间的规定

· 要约的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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