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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变化对合同履行的影响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5-28   浏览量:555  
  


  这里所称“当事人变化”,是指当事人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合同生效后,不因当事人的变化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1)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而不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姓名、名称的变更,包括自然人姓名的变更、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名称的变更。当事人虽然变更了姓名、名称,但其自身并未发生实质变化,不是合同主体的变更,不产生合同主体变更的法律效果。因此,更名后的主体仍是合同的主体,仍应履行合同义务。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不影响合同义务的履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名义对外签订合同,行为后果归属于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上述人员的变动,并没有改变合同的主体,即合同的主体仍为原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故此,作为当事人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不能因此不履行合同义务。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二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 提前履行债务的规定

· 因债权人原因导致债务履行困难的处理

·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

· 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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