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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势变更原则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5-28   浏览量:586  
  


  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合同之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的原则。情势变更原则旨在合同订立后因客观情势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严重失衡情形下,通过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者解除合同,在合同当事人订约意志之外,重新分配交易双方在交易中应当获得的利益和风险。

  一、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

  (1)须有情势变更的事实。所谓“情势”,是指合同赖以订立的客观事实,即合同的基础条件。所谓“变更”,是指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

  (2)情势变更的事实须发生于合同成立之后,履行完毕之前。如果在订立合同时就已经发生情势变更,就表明相关当事人已经认识到合同的基础发生了变化,且对这个变化自愿承担风险。如果情势变更的事实发生在履行完毕后,则该情势的变更不影响合同的履行,法律无需介入调整。这里的履行完毕之前,是指依照约定或者法定的履行期限履行完毕之前。如果是因一方履行迟延,在迟延期间发生情势变更,也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3)情势变更须为当事人所不能预见,且不属于商业风险。如果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能够预见到相关的情势变更,即表明其知道相关情势变更所产生的风险,并甘愿承担,在这种情况下情势变更原则就并不适用。

  商业风险属于从事商业活动的固有风险,并非当事人不可预见、不能承受,诸如尚未达到异常变动程度的供求关系变化、价格涨跌等。作为市场活动的主体,应当具有风险识别、防控和承受能力,风险自负是市场交易的一项基本准则。因此,商业风险发生后,由当事人承担风险责任并不会产生不公平的后果,所以商业风险不应属于情势变更的情形。

  (4)情势变更须具有不可归责性。即情势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合同主体。如果可归责于当事人,则应由其承担风险或违约责任,而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5)继续履行合同对当事人一方显失公平。

  二、情势变更原则的法律后果

  (1)当事人重新协商。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即再协商,再协商达成协议的,按照协商达成的协议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2)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再协商在合理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变更合同可以使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重新达致平衡,使合同的履行变得公正合理。变更可以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进行变更,如合同标的数额的增减、标的物的变更、履行方式等。

  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并结合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具体规定,如果变更合同尚不能消除双方显失公平的结果,就可以进行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场合通常包括:在合同目的因情势变更而不能实现场合,或者合同履行因情势变更而成为不可期待的场合,或者合同履行因情势变更而丧失意义的场合,在这类场合下,一般就可以解除或终止合同。

  按照合同严守的原则,法律优先考虑在最大的限度范围内维持原有的合同关系。因此,如果合同有变更的可能,应该首先变更合同,如果变更合同还不能消除双方显失公平的结果,则考虑解除合同。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 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的规定

· 提前履行债务的规定

· 因债权人原因导致债务履行困难的处理

· 金钱之债履行货币种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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