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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及必要费用的承担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5-31   浏览量:575  
  


  一、撤销权的行使范围

  赋予债权人撤销权的目的是为了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保障债权的顺利实现,但并不意味着债权人可以凭借撤销权对债务人所有财产处分行为都有权进行干涉,为了维护债务人处分自有财产的权利,需为债权人的撤销权设定范围。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这里的“债权人的债权”,仅指提起撤销权之诉的债权人的债权数额,而非指债务人的所有债权人的债权总额。即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范围,应当以保全自己的债权为限,只有在债务人处分的财产是一个整体,无法分割的,才可以对该整体行为进行撤销。具体来说:

  (1)在被撤销行为的标的物是可分物的场合,仅应在债权人所享有的债权的范围内撤销债务人的部分行为,而其他部分则仍然有效,以保障债务人的经济自由和对第三人的交易安全。

  (2)在被撤销行为的标的物是不可分物的场合,为保护债权人的债权,实撤销权制度的立法目的,应当认定被撤销行为全部无效。

  此外,在债务人分别从事了几项处分其财产的民事法律行为时,仅仅是债权人所主张撤销的债务人为全部无效,债务人其他处分财产的行为尤其是交易行为仍然是有效的。

  二、行使撤销权必要费用的承担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所谓必要费用,一般是指诉讼费用、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除此之外,还应包括实际发生的评估费、保全费、调查取证费等。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条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 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时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

· 债权人撤销权的概念与效力

· 代位权成立的效果

· 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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