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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权的概念与效力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5-31   浏览量:570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无偿处分或以不合理的对价交易导致其财产权益减少或责任财产负担不当加重,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有影响时,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行为的一项民事权利。民法典按照有偿和无偿两类情形分别规定了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

  债权人撤销权首先是一项民事实体权利。其次,债权人撤销权系附属于债权的专属于债权人的权利。债权的有效存在,是撤销权发生的前提,债权不存在、无效或者因得以清偿而消灭、因超过时效而丧失胜诉权的,撤销权将不存在或消灭。基于其附属性,撤销权亦不得脱离债权而单独转让,债权转移时相应的撤销权也随之转移。再次,债权人撤销权具有形成权性质。债权人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诈害行为系撤销权的权利内容,撤销权的行使结果使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诈害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债务人诈害处分的财产得以恢复。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二条规定,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其效力及于债务人、受益人及债权人。具体含义是:

  (1)对债权人的效力。撤销权的行使,其效力及于全体债权人。相对人返还的财产或利益,为债务人的所有债权的一般担保,全体债权人应对此平等受偿。也就是说,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对返还财产或利益无优先受偿权。如果债务人怠于受领返还的财产或利益时,债权人可依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

  (2)对债务人的效力。债务人的行为一旦被撤销,则该行为自始无效。债务人免除他人债务的行为视为没有免除,承担他人债务的行为视为没有承担,为他人设定担保的行为视为没有设定,将债权让与他人的行为视为没有让与,移转财产的行为视为没有移转。

  (3)对相对人的效力。债务人的行为被撤销,仅成立债权关系尚未发生物权转移的,其债权关系因原因行为被撤销或消灭;相应财产已发生物权转移的,相对人得依债权人之请求,返还已受领的财产。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二条 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 债权人的代位保存权

· 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与行使规则

· 行政监管机关对合同监督管理的规定

· 连带债务人的份额确定及追偿权的行使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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