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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清偿抵充顺序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6-04   浏览量:624  
  


  清偿抵充,是指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宗债务的债务人,其给付的种类相同,但所提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决定清偿抵充何种债务的债法制度。例如,债务人欠银行数宗欠款,设置担保、利息高低各不相同,在其给付不能清偿全部债务时,该次清偿应偿还哪笔欠款,就是清偿抵充要解决的问题。

  一、清偿抵充的构成要件

  (1)须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宗债务。此数宗债务,不论是自始发生在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还是从第三人承担而来,也不论此数宗债务是否均届清偿期。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仅负担一项债务不产生抵充的问题。

  (2)债务人负担的数宗债务的种类相同。种类不同者,自可依给付的种类确定系清偿何宗债务。

  (3)债务人提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至少是足以清偿一宗债务,否则,债权人可以拒绝其为一部份清偿,也不发生抵充问题。

  二、清偿抵充的方法及适用顺序

  (1)约定抵充。约定抵充,是指当事人之间事先约定债务人的清偿系抵充何宗债务。如果当事人之间就债务人的清偿系抵充何宗债务有约定时,应从其约定。需要注意的是:约定抵充完全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发生抵充的效果,约定抵充不受任何限制。

  (2)指定抵充。指定抵充,是指当事人一方以其意思指定清偿人的清偿应抵充的债务。在没有约定抵充时,债务人享有指定抵充的权利,债务人可以向债权人(或清偿受领人)作出意思表示,指示其所要抵充的债务。

  指定抵充应当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指定应于清偿时为之,并且一经指定不得撤回;二是指定抵充的指定权人为清偿人。

  (3)法定抵充。在没有约定抵充,也没有指定抵充时,适用法定抵充。所谓法定抵充,是指依据法律规定决定清偿人的清偿应抵充的债务。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抵充顺序是:

  首先,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即在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所负担的数宗相同种类债务中,既有履行期已届至的债务,也有履行期未届满的债务,对于履行期已到的,应当优先清偿。

  第二,数项债务均到期的,按照以下顺序履行:

  ①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优先履行;

  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债务,以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优先履行;

  ③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

  ④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条 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

  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 后合同义务的规定

· 债权债务终止的情形

· 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以及法律适用

· 债务人以不合理价格交易时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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