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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终止的情形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6-04   浏览量:531  
  


  债的终止,也叫债权债务关系终止或者债的消灭,是指债的当事人之间的债的关系在客观上已经不复存在,债权与债务归于消灭。

  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1)债务已经履行,即清偿。清偿是指债务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所实施的完成义务的行为,并使债的目的得以实现。

  (2)债务相互抵销。债务相互抵销是指双方互负同类给付债务时,各使双方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的法律制度。比如,乙在合同约定的还款日期,应支付给甲10万元人民币货款,与此同时甲也欠乙10万元人民币,并已到清偿日期,此时,乙可以向甲表明,自己不偿还甲的10万元债务,甲也不必偿还欠乙的10万元债务。两相抵销,互不相欠。

  (3)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提存,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债务人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的制度。比如,债务人乙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准备向债权人甲交付货物,但却无法找到债权人,乙根据法律有关规定,将该货物交给提存机关,货物被提存后,债务即消灭。

  (4)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人免除债务,指债权人放弃自己的债权。债权人可以免除债务的部分,也可以免除债务的全部。比如,债务人乙应当偿还债权人甲2万元人民币,甲表示乙可以少还或者不还,就是债权人免除债务。甲表示只需要偿还1万元,是债务的部分免除;表示2万元都不必偿还,是债务的全部免除。免除部分债务的,部分债务消灭,债权债务并不终止。免除全部债务的,全部债务绝对消灭。

  (5)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即混同。这是指由于某种事实的发生,原本由一方当事人享有的债权,而由另一方当事人负担的债务,统归于一方当事人,使得该当事人既是债权人,又是债务人。比如,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在乙公司尚未支付租金时,甲乙二公司合并成立了一个新的公司,甲公司的债权和乙公司的债务都归属于新公司,原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的合同自然终止。

  (6)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法律规定终止的其他情形,是指基于法律规定的事实发生而产生债权债务终止的法律效果。如民法典第九百三十四条规定,委托人死亡、终止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终止的,委托合同终止;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是指当事人可以约定债权债务终止的情形。比如,当事人订立的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当解除条件成就时,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当事人订立附终止期限的合同,期限届至时,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 债务转移后从债务随主债务一并转移的规定

· 债务转移后新债务人抗辨权和抵销权的规定

· 第三人加入债务(并存的债务承担)的规定

· 代位权成立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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