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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的撤回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5-11   浏览量:1166  

  


  承诺的撤回,是指在承诺生效前,受要约人取消其承诺的意思表示,目的是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法律允许受要约人撤回承诺,其原因在于承诺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既不会对要约人产生不良影响,也不会对交易秩序产生损害。同时,允许受要约人根据市场的变化、需求等,改变发出的承诺,可以保护受要约人的利益。

  法律允许受要约人撤回承诺,同时也对其撤回规定了限制条件,以免因撤回承诺影响相对人的利益。具体为:

  (1)撤回承诺应当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2)撤回承诺应当采取通知的形式。目的是使要约人能够清楚、明确地知晓受要约人撤回承诺的意思表示,避免造成要约人的利益损害。

  (3)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如果撤回承诺的通知晚于承诺的通知到达要约人,则承诺已经生效,合同已经成立,受要约人便不能撤回承诺。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八十五条 承诺可以撤回。承诺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 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 合同成立时间的规定

· 承诺期限的起算点

· 承诺期限的规定

· 合同解释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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