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非法垄断技术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9-10   浏览量:591  
  


  合同的无效,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而被确认为不具有法律效力。民法典第八百五十条根据技术合同的特点规定了技术合同无效的两种情形,即非法垄断技术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

  非法垄断技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通过合同条款限制另一方当事人在合同标的技术的基础上进行新的研究开发,限制另一方当事人从其他渠道吸收技术,或者阻碍另一方根据市场的需求,按照合理的方式充分实施专利和使用技术秘密。侵害他人技术成果,指侵害另一方或者第三方的专利权、专利申请权、专利实施权、技术秘密使用权和转让权或者发明权、发现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例举了属于“非法垄断技术”的具体情形:

  (1)限制当事人一方在合同标的技术基础上进行新的研究开发或者限制其使用所改进的技术,或者双方交换改进技术的条件不对等,包括要求一方将其自行改进的技术无偿提供给对方、非互惠性转让给对方、无偿独占或者共享该改进技术的知识产权;

  (2)限制当事人一方从其他来源获得与技术提供方类似技术或者与其竞争的技术;

  (3)阻碍当事人一方根据市场需求,按照合理方式充分实施合同标的技术,包括明显不合理地限制技术接受方实施合同标的技术生产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数量、品种、价格、销售渠道和出口市场;

  (4)要求技术接受方接受并非实施技术必不可少的附带条件,包括购买非必需的技术、原材料、产品、设备、服务以及接收非必需的人员等;

  (5)不合理地限制技术接受方购买原材料、零部件、产品或者设备等的渠道或者来源;

  (6)禁止技术接受方对合同标的技术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异议或者对提出异议附加条件。

  无效的技术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技术合同的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技术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对合同无效负有责任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无效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双方对合同无效均负有责任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技术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具体依照民法典合同篇关于合同无效的有关规定办理。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五十条 非法垄断技术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第十条  下列情形,属于民法典第八百五十条所称的“非法垄断技术”:

  (一)限制当事人一方在合同标的技术基础上进行新的研究开发或者限制其使用所改进的技术,或者双方交换改进技术的条件不对等,包括要求一方将其自行改进的技术无偿提供给对方、非互惠性转让给对方、无偿独占或者共享该改进技术的知识产权;

  (二)限制当事人一方从其他来源获得与技术提供方类似技术或者与其竞争的技术;

  (三)阻碍当事人一方根据市场需求,按照合理方式充分实施合同标的技术,包括明显不合理地限制技术接受方实施合同标的技术生产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数量、品种、价格、销售渠道和出口市场;

  (四)要求技术接受方接受并非实施技术必不可少的附带条件,包括购买非必需的技术、原材料、产品、设备、服务以及接收非必需的人员等;

  (五)不合理地限制技术接受方购买原材料、零部件、产品或者设备等的渠道或者来源;

  (六)禁止技术接受方对合同标的技术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异议或者对提出异议附加条件。







· 非职务技术成果的权益归属

· 职务技术成果及职务技术成果财产权的归属

· 技术合同价款、报酬和使用费支付方式的规定

· 客运承运人的基本义务及迟延运输的补救措施、责任承担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154641 second(s) , 62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