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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中专利申请被驳回时的处理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9-14   浏览量:460  
  


  专利申请权并不等于专利权,专利申请能否通过国家专利授权部门的审查并最终获得专利权,带有相当大的不确定性。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授权条件的,才被授予专利权,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授权条件的,则将被驳回。因此,当事人之间就专利申请权订立技术转让合同,就存在一定的风险。受让人受让的专利申请权,其专利申请有可能被授予专利权,也有可能被驳回。如果受让的专利申请权,其专利申请最终被驳回,就有一个合同风险的承担问题,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了规定:

  (1)专利申请被驳回或者被视为撤回的事实发生在依照《专利法》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办理专利申请权转让登记之前的,应当允许受让人解除合同,即由让与人承担专利申请被驳回或者被视为撤回的后果。

  (2)专利申请被驳回或者被视为撤回的事实发生在依照《专利法》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办理专利申请权转让登记之后的,则不允许受让人解除合同,即由受让人自行承担专利申请被驳回或者被视为撤回的后果。

  (3)专利申请因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成立时即存在尚未公开的同样发明创造的在先专利申请被驳回的,当事人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请求解除合同。

  上述规定的三种处理情形,并不排除当事人约定。在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中,如果当事人对于专利申请被驳回或者被视为撤回的后果承担问题作出了明确约定,或者事后达成了协议,应当优先依照当事人的约定处理。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十条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第二十三条  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当事人以专利申请被驳回或者被视为撤回为由请求解除合同,该事实发生在依照专利法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办理专利申请权转让登记之前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发生在转让登记之后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专利申请因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成立时即存在尚未公开的同样发明创造的在先专利申请被驳回,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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