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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的限制性条款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9-14 浏览量:693
一切技术,只要是能够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都可以依法转让。但属于国家机密的技术,其转让应当经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由有关部门指定单位实施的技术、国家实行许可证制度的技术,其转让应当符合主管部门的规定;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技术,不得转让。
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可以约定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范围。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范围,包括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期限、地域、方式以及接触技术秘密的人员等。所谓期限,是指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从何时开始,到何时结束,是一个时间段。所谓地域,是指在多大的地理范围内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所谓方式,主要是指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方式,例如是独占许可方式,还是排他许可方式,抑或是普通许可方式。关于技术秘密的使用范围,还有一个特殊情况,就是接触这个技术秘密的人员的范围。因为技术秘密是要靠保密措施来予以保护的,其中,限制接触技术秘密的人员的范围,也是权利人采取的重要保密措施之一,如果对接触技术秘密的人员不加限制,必然会导致该技术秘密失去秘密性。所以,限制接触技术秘密人员的范围,也是技术秘密使用范围的一个方面。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对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受让人、被许可人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不受期限限制。
但是,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的当事人不得以合同条款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包括:
(1)不得通过合同条款限制另一方在合同标的技术的基础上进行新的研究开发;
(2)不得通过合同条款限制另一方从其他渠道吸收技术,或者阻碍另一方根据市场的需求,按照合同的方式充分实施专利和使用技术秘密。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六十四条 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可以约定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范围,但是不得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第二十八条 民法典第八百六十四条所称“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范围”,包括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期限、地域、方式以及接触技术秘密的人员等。
当事人对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受让人、被许可人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不受期限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