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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存期限届满提取仓储物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9-19   浏览量:467  
  


  仓储物的提取原则上实行见单放物。储存期限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入库单等提取仓储物。需要注意的是,在签发入库单和仓单的情况下,应凭借仓单提取仓储物,对于凭借入库单单提取仓储物的,保管人有权拒绝。实践中,可能存在签发入库单和签发仓单混用的情形。由此,在出现二者混用且对合同之外的第三人产生影响时,应要求仓单的效力高于入库单的效力。

  储存期限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应当按约定支付仓储费。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也可以提前提取仓储物,但是不减收仓储费;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仓储物的,应当加收仓储费。

  当事人在仓储合同中明确约定储存期限的,在储存期限届满前,保管人不得要求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例如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存货人存放危险品而未将危险品的性质如实告知保管人,保管人可以在储存期间届满前要求存货人提取仓储物,而终止合同。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一十五条 储存期限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入库单等提取仓储物。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

  第九百一十三条 保管人发现入库仓储物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危及其他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应当催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作出必要的处置。因情况紧急,保管人可以作出必要的处置;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 保管人对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的仓储物的处理

· 保管人在仓储物变质或者其他损坏情况下的通知义务

· 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有权检查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的规定

· 技术服务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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