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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人的提存权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9-19   浏览量:461  
  


  民法典第九百一十六条规定了保管人的提存权,即储存期限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的,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仓储物。根据该条的规定,保管人行使提存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储存期限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包括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能或者拒绝提取仓储物的情形。

  (2)必须催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取。这是保管人提存仓储物的必要条件。如果没有经过催告,或者催告后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取仓储物的,保管人不得提存仓储物。这里规定的合理期限,需要根据仓储物的性质、数量、储存场所、提取难度等,遵循诚信原则加以确定。

  (3)必须依法定程序。应由保管人向提存机构提出申请,由提存机构提存。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一十六条 储存期限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的,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仓储物。







· 储存期限不明确时提取仓储物的规定

· 保管人对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的仓储物的处理

· 保管人在仓储物变质或者其他损坏情况下的通知义务

· 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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