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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人的义务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9-23   浏览量:439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被宣告破产、解散,致使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人负有及时通知和采取必要措施两项义务。

  (1)及时通知义务。通知义务的主体是受托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人,通知的内容应为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被宣告破产、解散的事实。通知义务主体怠于履行通知义务,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2)采取必要措施的义务。所谓“必要措施”,是指受托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人为防止委托人利益受损采取的合乎委托合同目的的相应措施。如保存好委托事务有关的单证和资料,保管好委托事务的财产,以便交付给委托人等。

  受托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人介入委托事务的时间起于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被宣告破产、解散出现之时,止于委托人作出善后处理之时。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三十六条 因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被宣告破产、解散,致使委托合同终止的,受托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人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处理之前,受托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







· 委托合同因法定事由终止的规定

· 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及解除后的损失赔偿

· 共同委托的规定

· 仓储合同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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