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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人应当按照委托人指定价格买卖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9-26   浏览量:475  
  


  行纪人应当依照委托人已明确指定的价格操作,行纪人违反委托人指示进行的交易,委托人可以拒绝承受,因此而造成的损害,由行纪人赔偿。具体规则是:

  (1)行纪人以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指定的价格买入时,应当取得委托人的同意。否则,该项交易原则上对委托人不发生效力。

  但是,虽然行纪人未经委托人的同意,以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指定的价格买入委托物,行纪人向委托人补偿其差额的,该项交易对委托人发生效力,委托人不得以违反指示为由拒绝接受。

  (2)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完成交易,对此种情形的报酬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行纪人和委托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按照商业交易的习惯确定,还不能确定的,该交易所获得的额外利益归属于委托人。

  (3)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也就是说,行纪人不仅不得以不利于委托人的利益进行交易,即使行纪人可以以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行纪人仍然不得违背委托人的特别指示。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五十五条 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

  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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