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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9-26   浏览量:934  

  


  行纪合同是指行纪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接受委托的一方为行纪人,而另一方则为委托人。如某配件厂(甲方)委托某销售公司(乙方)代销产品,乙接受甲的委托并以自己的名义代甲销售,代销价款归甲方,乙方收取代销费。在这个关系中,甲为委托人,乙为行纪人。

  行纪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行纪合同的标的是行纪人为委托人进行贸易活动,通常表现为为委托人买入或卖出特定物品或财产权利。

  (2)行纪人原则上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行纪人一般是专门从事贸易活动,其开业和经营往往需要经过国家有关部门的审批或者登记,并不是所有民事主体都可以无条件地成为行纪人从事行纪业务。

  (3)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行纪人为了委托人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为交易活动,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由行纪人自己承担。

  (4)行纪合同为双务、有偿、诺成和不要式合同。

  理解行纪合同的概念,重要的一点是分清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的界限。行纪合同和委托合同有相同点:如都是以提供劳务为合同的标的;都是以当事人双方的信任为基础;都是以处理一定事务为目的。两者的区别在于:

  第一,适用范围不同。行纪合同适用范围窄,仅限于代销等贸易行为;而委托合同的适用范围宽。

  第二。行纪合同的受托人只能以自己的名义处理委托事务;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处理事务既可以用委托人名义,也可以用自己的名义。

  第三,行纪人一般是专门从事贸易活动,其开业和经营需要经过国家有关部门的审查、登记;而委托合同的当事人不必是专门从事贸易活动的,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第四,行纪合同是有偿合同;而委托合同既可以是有偿也可以无偿。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五十一条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 受托人应继续处理委托义务的规定

· 委托合同因法定事由终止的规定

· 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及解除后的损失赔偿

· 储存危险物品和易变质物品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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