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买卖合同交付时间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6-17   浏览量:845  
  


  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是全面履行义务的当然内容和必然要求。分为两种情况:

  (1)合同约定在某确定时间交付。除非对交付的时间有精确要求的合同外,一般落实到日即是合理的。出卖人约定的时间履行标的物交付义务。迟于此时间,即为迟延交付。早于此时间,即为提前履行,严格意义上也是一种违约。按照民法典第五百三十条的规定,买受人可以拒绝出卖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买受人利益的除外。出卖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2)合同约定在某一期限内交付。实践中大量的合同是约定了一个交付的期限。交付期限指的是一个时间段,这一时间段是某几年、某几月或者某几天都有可能。这种情况下,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限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上述的规定,借鉴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3条的规定,即“卖方必须按以下规定的日期交付货物:(1)如果合同规定有日期,或从合同可以确定日期,应在该日期交货;(2)如果合同规定有一段时间,或从合同可以确定一段时间,除非情况表明应由买方选定一个日期外,应在该段时间内任何时候交货;或者(3)在其他情况下,应在订立合同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交货。”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零一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限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限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 出卖人交付有关单证和资料等从给付义务的规定

· 以无实物载体的电子信息产品为交易对象的买卖合同的交付方式

· 买卖合同出卖人的基本义务

· 损失赔偿的范围和确认规则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114485 second(s) , 62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