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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赔偿的范围和确认规则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6-10   浏览量:614  
  


  赔偿损失在民法上包括违约赔偿损失、侵权赔偿损失及其它赔偿损失。这里的赔偿损失仅指违约赔偿损失,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财产等损失的赔偿。赔偿损失的属性是补偿,弥补非违约人所遭受的损失。这种属性决定赔偿损失的适用前提是违约行为造成财产等损失的后果,如果违约行为未给非违约人造成损失,则不能用赔偿损失的方式追究违约人的民事责任。

  赔偿损失的范围可由法律直接规定,或由双方约定。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和当事人没有另行约定的情况下,应按完全赔偿原则,赔偿全部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指财产上的直接减少,主要表现为标的物灭失、为准备履行合同而支出的费用、停工损失、为减少违约损失而支出的费用、诉讼费用等。

  间接损失又称所失利益,指失去的可以预期取得的利益。可以获得的预期的利益,简称可得利益。可得的利益指利润,而不是营业额。例如,汽车修理厂与出租车司机约定10日修理好损坏的夏利车,汽车修理厂迟延3日交付,司机开出租车每日可获利润200元。3日的可得利益为600元,汽车修理厂违约,应赔偿600元的间接损失。可得利益的求偿需坚持客观确定性,即预期取得的利益不仅主观上是可能的,客观上还需要确定的。因违约行为的发生,使此利益丧失,若无违约行为,这种利益按通常情形是必得的。例如,建筑公司承建一商厦迟延10日交付,商厦10日的营业利润额即为可得利益。此外,确认可得利益还应考虑可预见性规则、减轻损失规则、损益相抵规则、过失相抵规则等综合因素。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了确定违约补偿性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则:

  (1)赔偿实际损失规则。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这里的“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是指可得利益。

  (2)可预见性规则。即违约损失赔偿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换言之,法律采取预见性限制赔偿范围的随意扩大。对可预见性一般从以下方面把握:一是预见的主体为违约人,而不是非违约人。二是预见的时间为订立合同之时,而不是违约之时。三是预见的内容为立约时应当预见的违约的损失,预见不到的损失,不在赔偿范围之列。

  应当说明的是,对于加害给付责任,并不考虑这样的赔偿限额。所谓加害给付,是指债务人因违反合同义务而给债权人造成履行利益以外的人身、财产利益损害可能同时侵害债权人履行利益的行为。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 瑕疵履行的违约责任

· 第三人替代履行费用的承担

· 非金钱债务实际履行责任与违约责任

·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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