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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受人支付价款数额和支付方式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6-23   浏览量:793  
  


  买卖合同是典型的双务合同,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是买受人的基本权利,而支付价款则是买受人的主要义务。

  一、价款数额的确定

  买卖合同对标的物的价款作出约定的,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有时合同可能并未直接约定价款的数目,而是约定了一个如何计算价款的方法,如果该方法清晰明确,同样属于对价款有约定的情形。如果对价款数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规则确定:

  (1)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达成补充协议。

  (2)经当事人协商,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比如标的物的型号、质量等状况就是决定价格多少的重要参照。

  (3)按照上述方法仍然不能确定价款时,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由法律确定价款是为了弥补当事人的订立合同时考虑的不足,而依订立合同时的市场价格确定是合理地反映当事人的心理状态办法。

  二、价款支付方式的确定

  价款的支付方式可以由当事人约定,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的支付方式履行。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价款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规则确定:

  (1)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达成补充协议。

  (2)经当事人协商,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3)按照上述方法仍然不能确定时,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二十六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

  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五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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