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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易合同的法律适用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6-25   浏览量:596  
  


  互易合同,也叫物换物合同、易货贸易或者易货交易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货币以外的财物进行交换的合同。互易合同也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别在于,互易合同是双方当事人都转移财产的所有权,即以交付和转移自己所有的财产和所有权的目的,其中没有货币作为中介。互易合同的当事人互为互易人,互易人各自享有取得对方互易标的物的权利,负有将本人的互易标的物交付对方的义务。

  互易合同分为一般互易合同和补足金互易合同,一般互易合同又分为单纯互易合同和价值互易合同。单纯互易合同,是指当事人一物换一物,不考虑两物的价值是否对等而达成的交换协议。价值互易合同,是指当事人以标的物的价值为标准,互换财产所有权的互易,类似两个买卖,价款相互抵销。补足金互易合同,是指当事人达成一物换另一物的同时,一方须向另一方再支付两物之差价的协议。

  互易合同以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为目的,较之买卖合同,除了是以物易物而非以币易物外,互易合同具有买卖合同的其他特征。因此,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易货交易,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四十七条 当事人约定易货交易,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 拍卖方式买卖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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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受人价款支付地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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