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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贷款平台形成的借贷关系的担保责任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7-06   浏览量:1314  
  


  P2P是英文peer to peer lending(或peer-to-peer)的缩写,意即个人对个人。又称点对点网络借款,是一种将小额资金聚集起来借贷给有资金需求人群的一种民间小额借贷模式。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P2P形式形成了借贷关系,对于网络贷款平台是否应当以及如何承担民事责任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区分不同情况,分别作了规定:

  (1)如果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并未承诺对贷款提供担保的,网络贷款平台提供者不是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因而当事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如果网络贷款平台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的,此时网络贷款平台就不仅仅是提供了借贷的中介服务,同时也与出借人和借款人形成了担保法律关系,该网络贷款平台提供者就具有担保人的身份,就应当承担担保责任,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至于承担的何种担保形式,应当视网络贷款平台提供者承诺或者证明的情形来确定,通常的形式是保证,但提供有特定的物的担保的,应据性质确定为抵押、质押或者留置,以及其他非担保物权。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一条  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

· 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构成犯罪情况下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 企业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行使撤销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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