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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9-02   浏览量:634  
  


  (1)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支付票款或者运费是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的主要的义务,可从以下三个方面理解:

  关于支付主体。在旅客运输合同中,旅客支付票款的义务一般是在购买旅客运输票证时履行,旅客没有支付票款一般是不能取得运输票证的。在货物运输合同项下,除非合同另有不同约定,托运人作为运输费用支付主体是原则性的、无条件的,而收货人作为运输费用支付主体则是例外的或者有条件的。托运人与承运人可以约定运费由收货人支付;但是,此项约定应当在运输单证中载明。如果在运输单证中没有载明应由收货人支付运费,收货人一般可以拒绝支付运费。

  关于支付时间。按运费的支付时间可以分为“运费预付”和“运费到付”两种。“运费预付”是指承运人在签发单据之前就已经收到运费。这种支付方式是受承运人欢迎的,因为他们无需承担运费的风险,但不可抗力灭失的除外,“运费到付”就是在货物到达目的地后,承运人才能收到运费。这种支付方式对于承运人来讲,承担的风险比较大,但是这种支付方式在运输中时常出现,例如海上的国际货物运输中,在FOB价格条件下,买方才是真正的托运人,所以就有可能采用运费到付的方式。

  关于支付数额。有关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数额,主要根据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确定。在客运合同项下,运输费用基本为当事人约定的票款。在货物运输合同项下,运输费用共有三项即运费、保管费、其他运输费用。

  (2)承运人未按照约定路线或者通常路线运输增加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运输费用。这是法律针对实际中承运人因自身过错或者因擅自调整运输路线而要求增加费用的情形,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作出的保护性规定。

  如承运人没有正当理由不按照约定的路线或者合理的路线进行运输,是其自己的过错,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没有任何过错,在此种情况下,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运费。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一十三条 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承运人未按照约定路线或者通常路线运输增加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运输费用。







· 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期限安全运输的规定

· 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的规定

· 运输合同的含义及特征

· 勘察、设计合同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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