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租赁物的收益归属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7-25   浏览量:1285  

  


  租赁物的收益是指承租人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而获得的效益。收益包括两类:一类是因为占有租赁物而产生的收益;一类是使用租赁物而产生的收益,如承租人从房屋租赁的转租中收取的超额租金,承租人租用汽车经营货物运输获得的收益等等。除当事人在合同中另有约定外,租赁期间承租人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

  这样规定是由租赁合同的性质决定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这里不仅是使用还包括收益。在有些情况下,承租人重视的是租赁物的使用,租赁本身并不产生收益,如承租人为居住而租赁房屋、家具等;而在有些情况下,承租人租赁的直接目的就是为了收益,如为生产经营租赁机器设备、租赁房屋等。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条 在租赁期限内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推定出租人同意转租的规定

· 超期转租的规定

· 承租人对租赁物转租的基本规则

· 债务转移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143597 second(s) , 62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