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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条例(2010修正)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6-05-13   浏览量:36  
  
  【颁布机关】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西藏自治区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发布日期】2010-07-30
  【实施日期】2010-07-30
  【效力位阶】地方性法规
  【修改变更】1981年4月18日西藏自治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4年6月9日西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0年7月30日西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等11件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西藏自治区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条例(2010修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西藏自治区各少数民族婚姻家庭的实际情况,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条款作如下变通:
  第一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
  第二条 废除一夫多妻,一妻多夫等封建婚姻,对执行本条例之前形成的上述婚姻关系,凡不主动提出解除婚姻关系者,准予维持。
  第三条 对各少数民族传统的婚嫁仪式,在不妨害婚姻自由原则的前提下,应予尊重。
  第四条 禁止利用宗教干涉婚姻家庭。
  第五条 结婚、离婚必须履行登记手续。
  第六条 对非婚生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负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执行。改变全由生母负担的习惯。
  第七条 本条例自1982年1月1日起施行。凡本变通条例未加补充或变更的条款,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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