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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及阻却事由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1-24   浏览量:1679  
  


  婚姻无效,是指男女两性的结合因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结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一种婚姻形式,其实质是违法婚姻。结婚是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各项条件,只有具备法定实质要件和通过法定程序确立的男女结合,才为合法婚姻,发生婚姻的法律效力。

  一、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

  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一夫一妻是基本原则,任何人不得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有配偶者在前婚终止之前不得结婚,否则即构成重婚,后婚当然无效。所谓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虽未登记结婚,但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也构成重婚。即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都构成婚姻无效的法定理由。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民法典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因此,凡是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的,都应当是无效婚姻。

  (3)未到法定婚龄。我国民法典规定了男女的法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尽管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结婚的权利能力,但并非所有公民都可以成为婚姻法律关系的主体,只有达到法律规定的结婚年龄的人,才享有结婚的权利。

  二、无效婚姻的阻却事由

  虽然符合无效婚姻的事由,但如果当事人申请确认婚姻无效时,无效事由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可不予判决婚姻无效。如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确认婚姻无效,当初双方结婚时至少一方属于未到法定婚龄的,若当时提出,应该认定为无效婚姻,对当事人的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应支持。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若双方当事人均已符合法定婚龄后,再以结婚时未达法定婚龄为由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依法不应予以支持。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十条  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诉讼时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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