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1-31   浏览量:1661  
  


  人工授精是指不同于人类传统基于两性性爱的自然生育过程,而是根据生物遗传工程理论,采用人工方法取出精子或卵子,然后用人工方法将精子或受精卵胚胎注入妇女子宫,使其受孕的一种新生殖技术。

  由于人工授精所采用的精源不同,带来的法律问题也有所不同。如果精源来自生父,则只涉及受孕的方法问题,所生子女与正常受孕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相同。而如果精源来自生父以外的男性,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因只和母一方有自然血亲,而提供精源者与母并无婚姻关系,故只在母与子女之间存在单边的自然血亲关系,和父之间没有自然血亲关系,此种情形构成一种新类型的父母子女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条明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婚生子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该规定首先肯定了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与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相同,由此产生的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适用民法典有关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的规定。其次也确立了人工授精所生子女作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的条件,即人工授精是夫妻双方一致同意的。这种一致同意的意思表示,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婚生子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







· 非婚生子女的权利

· 父母子女间的相互继承权

· 子女尊重父母婚姻权利的规定

· 共同亲权原则及其含义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13315 second(s) , 59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