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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亲权原则及其含义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1-26   浏览量:1206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规定了共同亲权原则,确认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亲权,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人身和财产方面的管教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即使离婚后父母一方不能直接行使亲权,也仍然享有亲权。共同亲权是指亲权的共同行使,即亲权内容的行使均应由父母共同的意思决定,并对外共同代理子女。共同亲权原则之前的亲权原则是父亲专权原则。直至近代,因男女平等观念的兴起,各国立法才以共同亲权原则取代了父亲专权原则,在亲权领域中实现了男女平等。

  共同亲权原则包括以下含义:

  (1)亲权是父母平等的权力,不是专属于某一方。

  (2)亲权为父母的共同权利,它作为一项整体权利,父母是共同亲权人,而不能将亲权分割,由父母分别享有。

  (3)亲权由父母共同行使。行使亲权时应由父母共同的意思决定,并对外共同代理子女。单独行使符合配偶权的相互代理权的,认其有效,但父母一方违背另一方的意思表示的亲权行为无效。

  (4)父母共同行使亲权,以父母间有婚姻关系存在为前提。在父母离婚后,亲权由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行使;对非婚生子女,亲权由母亲行使,当其被认领后,亲权才为其父母共同行使。

  父母共同行使亲权,当意思表示不一致时,按以下规则处理:

  (1)对于一般事务,共同亲权原则并不排斥由父母各自独立处理。这些事务无关大局,父母的意思表示不一致,不致引起法律上的问题。

  (2)对于重要事项,如果父母的意思表示不一致,无法共同行使亲权时,首先应当坚持父母协商原则,无法统一意见时,应当准许亲权人一方向法院起诉,法院依子女利益原则作出判决。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 夫妻姓名权的规定

·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的原则规定

· 登记瑕疵婚姻的效力认定与处理

· 收养法律制度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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