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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的法律效力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2-22   浏览量:650  
  


  收养的法律效力,是指法律赋予收养行为的强制性法律后果。这种法律后果表现为收养的拟制效力和收养的解销效力。

  1.收养的拟制效力。收养的拟制效力,亦称为收养的积极效力,是指收养依法创设新的亲属关系及其权利义务的效力。

  (1)对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拟制效力,主要体现在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发生生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养父母养子女关系与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具有同等的法律意义,前者和后者在亲子间的权利义务上是完全相同的。例如,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有关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保护教育,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等规定,民法典继承编中有关父母与子女互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的规定,均适用于养父母与养子女。

  (2)对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的拟制效力,表现为养子女与养父母的父母间,有祖孙间的权利和义务;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子女间,有兄弟姐妹间的权利和义务。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2.收养的解销效力。收养的解销效力,亦称为收养的消极效力,是指收养依法终止原有的亲属关系及其权利义务的效力。

  (1)对养子女与生父母的解销效力。收养关系生效,养子女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消除。这种解销效力,所消除的仅为法律意义上的父母子女关系,而非自然意义上的父母子女关系。养子女与生父母间基于出生而具有的直接血缘联系,是客观存在的,不能通过法律手段加以改变。法律有关禁止直系血亲结婚的规定,对养子女与生父母是仍然适用的。

  (2)对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外的其他近亲属的解销效力。收养关系生效,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外的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同时消除。即子女被他人收养后,与生父母的父母不再具有祖孙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生父母的其他子女间,不再具有兄弟姐妹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基于上述同样的理由,法律有关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的规定,对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外的其他近亲属也是仍然适用的。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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