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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人身自由权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1-26   浏览量:1515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七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该条规定赋予已婚的男女双方仍各自享有人身自由权。

  夫妻人身自由权是指已婚夫妇参加社会活动、进行社会交往、从事社会职业的权利。这里的夫妻人身自由权并不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的全部内容,而是与夫妻关系有关的人身自由权的内容,涉及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七条规定的夫妻人身自由权包括三方面的内容:

  (1)夫妻双方享有生产工作的权利,双方可以参加国家允许的一切生产经营活动,参加一切社会工作,法律保护已婚男女双方通过社会劳动和工作,取得报酬的权利。

  (2)夫妻双方有学习的权利,这里的学习包括正规的在校学习,各种形式的专业知识和劳动技能的职业培训,以及自学科学文化知识和提高劳动技能。学习是每个公民的权利,不因是否结婚而受到影响。

  (3)夫妻双方都享有参加社会活动的权利,包括参与政治生活,参加科学、技术、文化、艺术活动,参加各种群众组织、社会团体等活动。

  法律规定夫妻的自由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可以不顾家庭、为所欲为。夫妻行使人身自由的权利,必须符合法律与社会主义道德的要求,必须做到与其他权利义务的一致。公民婚前与婚后截然不同,对配偶、子女、家庭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尤其是现在夫妻双方都要参加工作、劳动与社会活动,家务劳动也是很繁重的。夫妻有参加社会活动的自由,但是夫妻也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有赡养老人的义务。如果夫妻一方对家庭、子女漠不关心,不顾一切地参加各种社会活动,与民法典的立法精神是不相符合的。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尊重、互谅互让、互相协商,将参加工作、劳动和社会活动与尽到对家庭的责任协调一致。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七条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







·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的原则规定

· 登记瑕疵婚姻的效力认定与处理

· 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

· 夫妻应当相互忠实、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等的倡导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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