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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概念及效力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1-28   浏览量:2987  

  


  一、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概念

  所谓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法律允许夫妻用协议的方式,对夫妻在婚前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所有权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对第三人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分割等事项作出约定,从而排除或部分排除夫妻法定财产制适用的制度。约定财产制是相对于法定财产制而言的,它是夫妻以契约的方式依法选择适用的财产制,而法定财产制是依照法律直接规定而适用的财产制,约定财产制具有优先于法定财产制适用的效力,只有在当事人未就夫妻财产作出约定,或所作约定不明确,或所作约定无效时,才适用夫妻法定财产制。

  约定财产制是确定夫妻财产关系的合同。在理解这一制度时,应把握以下方面:

  (1)夫妻财产约定具有身份属性。它以婚姻关系为基础,从属于夫妻关系,因而缔约的主体严格限制在夫妻之间,该合同不能独立于婚姻关系而存在。

  (2)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具有复合性。其一,夫妻财产约定可以广泛地对夫妻所有的财产,不论是现有的或将来可能取得的财产作全面的规定。其二,夫妻财产约定不但涉及财产权的归属,而且及于夫妻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等关系、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债务的清偿、婚姻关系终止时财产的清算及分配等。

  (3)夫妻财产约定兼有身份合同的属性,因而不能完全适用我国民法典合同编的法律规定。如夫妻约定涉及亲属身份关系的部分,就不能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中有关代理、条件期限、合同的转让、违约责任等规定。但是民法典合同编中关于合同的订立规定可以适用于夫妻财产约定。

  (4)夫妻财产约定的客体既可以是婚前财产,也可以是婚后所得的财产;既可以是夫妻的全部财产,也可以是夫妻的部分财产,法律不加以限制。

  (5)夫妻财产约定的时间,可以在结婚前、结婚时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6)夫妻双方可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对已经约定的内容进行变更,也可以通过协商一致终止该约定。

  二、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效力

  (1)适用上的优先效力。我国民法典规定了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两种形式,就其适用来看,约定财产制具有优先效力。夫妻间的财产关系只有当夫妻未为约定时或约定无效或被撤销时,始得适用法定财产制。

  (2)对夫妻双方当事人的法律约束力。这是约定财产制最基本、最直接的效力,只要夫妻财产约定成立并生效,夫妻间的财产关系即应按照约定处理,非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或撤销。

   (3)对相对人的效力。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妻任何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规定的,以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即夫妻财产约定欲对相对人发生效力,夫妻一方或双方对此负有告知义务,否则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在相对人与夫妻一方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时,如果相对人知道其夫妻财产已经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就以其一方的财产清偿;相对人不知道该约定的,该约定对相对人不生效力,夫妻一方对相对人所负的债务,按照在夫妻共同财产制下的清偿原则进行偿还。关于相对人如何知道该约定,既可以是夫妻一方或双方告知,也可以为相对人曾经是夫妻财产约定时的见证人或知情人。如何判断相对人是否知道该约定,夫妻一方或双方负有举证责任,夫妻应当证明在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时,相对人确已知道该约定。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七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三款所称“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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