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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2-06   浏览量:1276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该条规定了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

  (1)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先由双方协议处理。由双方协议处理就是由夫妻双方对于共同财产如何分割通过协商解决。在离婚诉讼中,双方也可以在法官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就财产分割问题达成协议,也可以在诉讼外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对财产进行分割。同时为了避免纠纷,双方最好是以书面的形式作出约定。法律之所以规定首先由夫妻双方协议分割财产,是因为夫妻双方对财产的用途、性质、功能有更加深刻的了解,使达成的协议不致脱离实际情况,同时也有助于双方的自觉履行。

  (2)双方就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是指不得因财产的分割而损坏财产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应当理解为尽量满足子女和女方的合理要求。男女平等的原则不意味着一律平均分配财产,而应有利于子女的成长。由于目前我国妇女经济地位相对较低,对女方进行适当照顾,有利于保障经济上处于不利地位的妇女离婚权利的行使,也有利于经济收入较差的妇女克服困难、重建生活。

  上述所称“过错”,可以理解为包括离婚损害赔偿中的重大过错,且比重大过错的范围要更大。比如夫妻一方发生婚外情、实施家庭暴力、赌博等行为。

  (3)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在农村,夫妻共同财产不仅表现为金钱和物质生活资料,还包括土地承包权利和夫妻在对土地共同经营过程中的收益以及基于土地承包权利产生的宅基地使用权、土地重用补偿费、土地入股分红等各种形式的权益。我国的婚姻习俗多数是女方落户到男方,承包土地多数以男方为户主名义承包,双方一旦离婚,女方的承包经营权难以保障。因此,规定对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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