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4-01-20   浏览量:700  
  
  【颁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释〔2024〕1号
  【发布日期】2024-01-17
  【实施日期】2024-02-01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3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05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以婚姻为目的依据习俗给付彩礼后,因要求返还产生的纠纷,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 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 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 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第四条  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
  离婚纠纷中,一方提出返还彩礼诉讼请求的,当事人仍为夫妻双方。
  第五条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第六条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终审、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规定。









打印此页】  【关闭
上一篇:人民法院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
下一篇:没有了

Processed in 0.113671 second(s) , 59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