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海域使用管理法释义第四条:关于海洋功能区划制度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10-14   浏览量:1210  
  

  第四条  国家实行海洋功能区划制度。海域使用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

  国家严格管理填海、围海等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活动。

  【释义】本条是关于海洋功能区划制度的规定。

  一、海洋功能区是指根据海洋的自然资源条件、环境状况和地理位置,考虑到海洋开发利用现状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划定的具有特定主导功能的区域。海洋功能区划,是开发利用、保护和综合管理海洋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管理和利用海域资源的基础和依据。海洋功能区划制度是海域使用管理法确立的一项基本制度,目的是指导海洋开发和海洋环境保护活动,协调各海洋产业之间、沿海各地区之间在海洋开发利用和海洋环境保护中的关系,形成合理的产业结构和生产力布局,确保海洋合理开发利用,充分发挥资源的最佳效益,同时维持良好的海洋生态环境。

  二、海域使用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是海域使用管理法确定的一项基本原则。海洋功能区划一经批准,就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这一原则不仅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审批海域使用申请时,必须严格以海洋功能区划为依据,而且要求海域使用权人必须按照海洋功能区划确定的用途使用海域,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的海域用途。

  三、海洋功能区划以海域的自然环境、自然资源等自然属性为基础,这是客观规律的要求。因此,对填海、围海等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活动,国家要实行严格管理。这不仅是对用海活动的限制,也是对制定海洋功能区划提出的要求,否则,将会受到大自然的惩罚。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155259 second(s) , 64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