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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使用管理法释义第五十二条:关于本法适用范围的特别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10-15   浏览量:643  
  

  第五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使用特定海域不足三个月,可能对国防安全、海上交通安全和其他用海活动造成重大影响的排他性用海活动,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临时海域使用证。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法适用范围的特别规定。

  一、本法第2条第3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持续使用特定海域3个月以上的排他性用海活动,适用本法。本条规定,使用特定海域不足3个月,可能对国防安全、海上交通安全和其他用海活动造成重大影响的排他性用海活动,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临时海域使用证。这一规定表明:对使用特定海域不足3个月的有些用海活动也要管,对这部分用海活动如何进行管理,要参照本法规定办理临时海域使用证。

  二、正确理解和执行这一条规定应注意以下三点:

  1、不是所有的使用特定海域不足3个月的用海活动都要管,都要办理临时海域使用证,而是因这种用海活动可能对国防安全、海上交通和其他用海活动造成重大影响时,才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临时海域使用证。对使用特定海域不足3个月,对国防安全、海上交通和其他用海活动影响不大的,不需要办理临时海域使用证。

  2、对这部分用海活动,既然是参照本法规定办理临时海域使用证,就不是完全按照本法关于海域使用的申请与审批、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取得海域使用权的有关规定。应当说这部分用海活动一方面用海时间较短,另一方面真正对国防安全、海上交通安全和其他用海活动有重大影响的情况也并不多。这种管理要比对使用特定海域3个月以上的排他性用海活动简便些,这种用海活动不具有使用特定海域三个月以上的排他性用海活动的海域使用权性质,因此本条规定对这部分用海活动是参照本法办理临时海域使用证。

  3、这部分用海活动的范围、临时海域使用证的管理办法应由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本法有关规定作出具体的规定,以便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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