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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遗嘱信托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3-09   浏览量:1262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四款规定,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所谓遗嘱信托,是指通过遗嘱而设立的信托,根据委托人生前所立遗嘱,由受托人在遗嘱人死后管理信托遗产,并使受益人受益。遗嘱信托包括以下三方当事人:一是委托人即被继承人;二是受托人,一般应当是具有理财能力的律师、会计师、信托投资机构等专业人员或专业机构;三是受益人即继承人,受益人可以是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遗嘱人也可以将遗产受益人指定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当委托人以遗嘱形式设立信托时,该行为包含两项法律行为,一是立遗嘱行为;二是设立信托行为。因此,一个合法有效的遗嘱信托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遗嘱本身必须满足民法典规定的形式和实质要件。遗嘱是遗嘱信托的依据,如果遗嘱本身因其形式或者实质上的缺陷而无效,遗嘱信托自然不能设立。

  (2)遗嘱信托必须满足《信托法》就信托设立的有关规定。设立遗嘱信托,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受托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或个人。其书面文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信托目的;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及状况;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方法等内容。如果信托财产不予明确的指定,或者受益人不确定或不清楚等,都会导致信托无效。

  在立遗嘱人死亡前,被指定的人拒绝担任受托人或无能力担任受托人时,立遗嘱人可以修改遗嘱,指定其他人为受托人。而在立遗嘱人死亡后,被指定人拒绝担任受托人,或者发生无能力担任受托人的情形时,则应当由受益人来另行选任。如果受益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其选任。如果立遗嘱人在遗嘱中对选任受托人有其他规定的,应当按照遗嘱规定的方式来选任受托人。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第八条 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等。

  采取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的,信托合同签订时,信托成立。采取其他书面形式设立信托的,受托人承诺信托时,信托成立。

  第九条 设立信托,其书面文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信托目的;

  (二)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三)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

  (四)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及状况;

  (五)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方法。

  除前款所列事项外,可以载明信托期限、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受托人的报酬、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信托终止事由等事项。

  第十三条 设立遗嘱信托,应当遵守继承法关于遗嘱的规定。

  遗嘱指定的人拒绝或者无能力担任受托人的,由受益人另行选任受托人;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监护人代行选任。遗嘱对选任受托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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