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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的取得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3-05   浏览量:1750  

  


  继承权的取得根据有两种:法律的直接规定和合法有效遗嘱的指定。因法律直接规定而取得的继承权,是法定继承权;因合法有效的遗嘱的指定而取得的继承权,是遗嘱继承权。

  1.法定继承权的取得。按我国民法典规定的精神,我国公民的法定继承权取得的根据有三,即婚姻关系、血缘关系和扶养关系。

  (1)因婚姻关系而取得法定继承权。法律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配偶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这是一种基于合法婚姻关系的成立而在夫妻双方之间产生的一种财产权利。

  (2)因血缘关系而取得法定继承权。我国法律以血缘关系为根据规定,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孙等近血缘亲属为法定继承人,相互享有继承权。当然,这里的血缘,包括自然血亲,也包括拟制血亲。

  (3)因扶养赡养、抚养关系而取得法定继承权。这种情况包括: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法定继承权;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抚养关系的,互享法定继承权;继兄弟姐妹之间形成扶养关系的,互享法定继承权;在收养法施行前(1992年4月1日前)形成的事实收养关系双方,也因双方已有的抚养关系而互享法定继承权。

  2.遗嘱继承权的取得。自然人取得遗嘱继承权必须依据被继承人生前立下的合法有效遗嘱。遗嘱继承人的范围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相同,被继承人只能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选定遗嘱继承人或者对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作出规定,而不能任意选定遗嘱继承人。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一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条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 不能作为遗产的权利义务

· 遗产的法律特征及范围

· 继承开始时间的确定

· 国家保护自然人继承权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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