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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法释义第一条:对价格法立法目的、立法指导原则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11-09   浏览量:1950  
  

  第一条  为了规范价格行为,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对价格法立法目的、立法指导原则作出规定。

  制定价格法所要达到的目的,也就是以法律形式确立价格活动的基本规则和所要发挥的作用,以及在确立这些法律规范时所要遵循的指导原则,在价格法的第一条中对此作出了明确的叙述,主要有以下五点:

  一、制定价格法是为了规范价格行为

  什么是价格,价格就是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产生于生产力发展之后,因为只有生产力的发展才有富余的产品拿出来进行交换,在交换中产品变成了商品,但是,商品不能自己来表现自己的价值,只有在与其他商品进行交换时,它的价值才能通过另一种商品表现出来,这当然很不方便,因为商品种类繁多,各种人交换的目的也不一样,商品相互比较起来很不容易。后来,人们找到了一般等价物,这是一种特殊商品,它可以用来同一切其他商品相交换,这种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就是货币,古希腊人称货币为“钱”,我们现在也将货币俗称为钱。货币的基本职能之一是作为价值尺度和流通手段,所以,进入交换领域的商品首先与货币交换,用货币来表现商品的价值,即商品价值同货币价值的相对比值,这就是价格。可以说,所有进入交换领域的商品,都是有价格的,每一个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单位或个人都是与价格相联系的,价格反映着各种商品交换的经济关系,表示着参与市场活动的当事人的利益趋向。价格关系错综复杂,矛盾重重,因此,对价格行为必须是有规则、有秩序的进行,而不能是无秩序的、混乱的,所以,确立有关价格行为的基本规则,规范价格行为,便成为价格法立法的首要目的。用法律形式规范价格行为,这是由于法律具有普遍性、权威性、强制性的特点,具有价格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法律,受法律的约束,违法的要受到惩处,这样,就可以有效地规范价格行为,从而使微观价格、宏观价格都能处于有规则、有秩序的状态中。

  二、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市场机制对资源配置起到基础性作用,而市场机制的作用又是通过价格来显示的,因为价格反映了商品价值,也是商品价值信息的传导者,或称价格携带着信息。在一个市场中,各种资源都用价格表示着它们的价值,人们在知道了各种资源的价格后,就会对所有的购买可能性进行权衡,比较着货币的各种用途,然后进行认真的评估和计算,力求使所花的钱达到尽可能大的效用,使所投入的资本获得尽可能大的收益,这样就有力地引导着资源的配置,使资源流向利用率高、效益好的地方,而利用率低、效益差的生产经营者只会占用较少的资源,从而使资源的配置趋于合理。在这里,价格对资源在某种意义上是发挥了分配机制的作用,调度着资源的流向和流量。这种作用在资源价格的制定和变动时,都有同样的表现,比如,某些资源的价格上涨,利用效益低的部门就会承受更大的压力,甚至由于难以为继而让出所占用的资源,利用效益高的,则会继续利用这种资源,并且由于它在竞争中的优势而会获得更多的资源,就这样,资源配置出现了优化的过程;另一种情况,资源的价格下降,资源的提供者也会受价格的调控,优质的、经营成功的将会继续发展,占有优势,而劣质的、成本高的将会受到限制,因为它难以承受降价的压力。价格机制的正常发挥调节作用,将积极影响资源配置,使之趋于优化、合理,价格法的制定,就是要肯定价格的这种作用,保障它的正常发挥,这是价格法立法的积极目的。

  当然,还可以从另一角度看,商品价格的上升与下降,会影响着资源的配置、当某种商品价格上升,就会吸引资源的流入,而某种商品价格的下降,就会使资源流失;但这种情况又不是绝对的,比如,商品的价格过高会抑制消费,相反,商品价格下降又会增加消费,同样会调节资源的流出与流入。总之,无论价格采取一种什么形式在影响着资源的合理配置,价格法都要积极地保障这种作用。

  三、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

  市场价格总水平,就是指市场上各种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总和所形成的水平与所反映的趋势,这种状况反映了国民经济运行的总的状况。为了保证国民经济能够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就必须保持市场价格总水平的稳定,因为市场价格总水平如果大上大下,剧烈地波动,那是难以保持生产的正常进行和人民生活安定的,也不利于社会的稳定,正由于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具有重大的经济意义和政治意义,因而作为价格法立法的重要目的,并在价格法专列一章,名为价格总水平调控,确定了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是国家重要的宏观经济政策目标,同时,确定了为实现这一目标应采取的常用措施、行政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等。这里应该注意的,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是对宏观价格的调控,要求价格在总体上是稳定的,但并不等于是具体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就因此静止不变,某几种或者某些类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水平有所波动这应看作是正常的,只不过是不要波及价格总水平的稳定。所以,价格法中指出的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应当是一种相对的稳定,而不应当是绝对的静止状态。

  四、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和经营者是价格活动的当事人,他们在商品交换中有各自的利益,并且对于这种利益是较为敏感的,因为参加市场竞争,各有自身的物质利益的追求,对于这种依法取得的利益,价格法在立法中是明确予以保护的,比如,在商品交换中,消费者的权益不能因经营者的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弄虚作假的价格欺骗行为,变相抬高价格的行为,违法的暴利行为等而受到损害,也不应由于其他部门对价格活动的非法干预而受到损害。又比如,经营者在价格活动中,通过市场竞争,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获得的利润,经营者依法享有的自主定价权等权益,都是应当受到保护的。价格法保护了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就是保护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以价格形式形成的经济关系,维护了正常的价格秩序,也只有这样,价格机制才能发挥应有的调节作用,将不同领域的经济活动连结起来,保持有效的持续不断的商品交换。如果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任意地受到损害,价格秩序混乱,那将直接影响市场的作用,干扰了商品交换,也会挫伤消费者、经营者。所以,在价格法中将保护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列为立法的一条重要指导原则,这和价格法的各项立法目的是一致的。

  五、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这是制定价格法的根本出发点,也是立法的基本目的。因为,确立价格行为的基本规则,建立正常的价格关系,维护公平、合法的价格竞争,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要条件之一。市场活动与价格活动不可分离,在一定的意义上讲,价格机制是市场机制的一个核心,价格法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规范价格行为,确立适合中国国情的价格机制,引导和推进资源的合理配置,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形成有利于市场公平竞争的经济环境,提高国民经济的运行效率等,都是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积极因素。或者说,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发展市场经济是很需要具备这些价格方面的条件的,如果不具备这些条件,没有一个以法律形式确立的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价格机制,市场机制就难以发挥作用;没有建立在法制基础上的规范的价格行为,没有受到保护和鼓励的价格竞争等,都将有碍于市场机制的形成和发挥作用。因此,价格法所确定的立法指导原则,作出的有关法律规定,都集中地体现了这部法律的立法目的以及它所要发挥的作用,就是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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