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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法释义第十六条:对进出口商品价格管理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11-12   浏览量:609  
  

  第十六条  经营者销售进口商品、收购出口商品,应当遵守本章的有关规定,维护国内市场秩序。

  【释义】本条是对进出口商品价格管理的规定。

  一、价格法单独列一条,规定经营者销售进口商品、收购出口商品的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第二章的规定。本法第二章的标题是经营者的定价行为,包含以下内容:进出口商品的定价权;定价原则;定价基本依据;经营者内部价格管理制度的规范要求;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的权利和义务;禁止经营者进行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二、本条规定是专门针对销售进口商品和收购出口商品的经营者的价格行为的。经营者销售进口商品,是指从国外或境外组织货源,然后在中国境内销售,强调的是商品来源于国外境外,在中国市场销售。经营者收购出口商品,是指在中国境内收购商品,销往境外。与经营者销售进口商品、收购出口商品有关的在国内市场上的价格活动,应当遵守价格法第二章的规定,以利于维护国内市场秩序。本条专指的销售进口商品或收购出口商品的经营者,与其他的商品经营者一样,仍要执行法律法规和本法其他条文的规定,不能因为具有涉外因素而有特权。本条的着眼点在于强调维护国内市场秩序。

  三、在经营者销售的进口商品和收购的出口商品中,政府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对下列种类的商品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1.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2.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3.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4.重要的公用事业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的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除此之外的商品,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照价格法自主制定。以1992年国家物价局对农产品和轻工产品的进出口管理为例,计划内进出口农产品比照国产同种类产品价格分工管理权限管理,国家计划内进出口农产品的外贸拨交价格、国内供应价格和零售价格,按国产同种农产品价格分工管理权限管理。国内没有同种商品的,按国内同类农产品分工管理权限管理。对于大宗农副产品价格,物价部门可进行协调,必要时制定临时最高限价或最低保护价。在轻工商品价格目录中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并在国内销售目录中所列的轻工商品,其价格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国产同种类商品的价格分工管理权限管理。也就是说,进出口商品的定价也有三种。与国产同种类商品的定价是一样的。

  四、经营者销售进口商品和收购出口商品的定价原则是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进口商品因为是在国外生产,加上运输和商品销售宣传等方面的原因,成本核算相对困难一些,收购出口商品也有这方面的问题。因为是在国际市场上定价销售,存在运输路途遥远等困难。但不能因为困难就乱定价,经过仔细的核对和精确的计算,认真的调查,仍然是能够计算出成本的,市场供求方面的因素同其它商品一样。价格法同样对这些经营者的内部管理提出了规范要求。他们应当努力改进生产经营管理,降低生产经营成本,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并在市场竞争中获取合法利润,不能因为是进口商品或待出口商品就随意打成本或者高打利润,或者在收购中压级压价。但在这些年的实践中,进口商品在国内市场卖高价,收购出口商品压级压价现象和为抢货源而搞价格大战的现象屡有发生,既搞乱了进出口秩序,也破坏国内市场秩序,所以价格法上的这些规定是非常有必要的。此外,经营者还应当根据其经营条件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准确记录与核定商品和服务的经营成本,不得弄虚作假。因为国内经营者很难全面了解国际市场上各个具体经营者的情况。这样规定,经营者定价有根据,政府进行价格监管也有了依据。

  五、经营者销售进口商品和收购出口商品,进行价格活动,享有如下权利: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产品范围内的新产品的试销价格,特定产品除外;检举、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价权利的行为。

  经营者销售进口商品和收购出口商品,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经营者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经营者销售进口商品和收购出口商品,进行价格活动,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活动: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利益;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进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经营者有这些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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